广西工商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制度

31.12.2015  13:49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广西工商局12月25日印发《广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制度》明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制度》明确,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通过企业登记注册、日常检查、投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其他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掌握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建立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制度》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型网站(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网站(特别是提供医疗、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投诉、举报较多的其他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网页)。

制度》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等有关情况,包括:一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二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三是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是否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四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及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争议处理、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五是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六是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七是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制度》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对网络经营主体作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将采集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留存,并通过网络监管平台转入案件管理系统进入案件办理流程。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是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是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度》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