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管理制度:企业上"黑名单"将面临联合惩戒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实习生 马金萍)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列入“黑名单”。记者昨日了解到,广西工商“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被列入“黑名单”企业,要受到对应惩戒措施,如想移出“黑名单”也要达到相关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黑名单”分为工商系统内部“黑名单”和工商系统外部“黑名单”。工商系统内部“黑名单”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被吊销企业“黑名单”;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黑名单”。工商系统外部“黑名单”则包括:部门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涉及各相关领域“黑名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将受到什么样的惩戒?企业的老板要看清楚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将受到工商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更严厉的还在于:将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而对于因违法被列入被吊销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想移出“黑名单”要达到相关标准。如,要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被撤销登记的,办理该企业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被列入“黑名单”,要申请移出“黑名单”,需届满一年未再发生相关弄虚作假事项,由系统自动移出“黑名单”。
违反以下相关规定拟被列入“黑名单”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等。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列入被吊销企业“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登记委托代理人帮助隐瞒真实情况的;登记委托代理人明知是虚假文件、材料仍然代理的。
●其他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推送的相关领域严重违法企业和相关当事人信息记录,列入工商系统外部“黑名单”。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