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一览表(1)
附件3: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辖管的各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第一款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单位开业、变更主要事项、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3.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条: “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 :“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第二款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七)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八)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项。
(九)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2项。
(十)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 “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十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 理财 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十四)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十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十七)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品流通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6项)
(一)项目名称: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六十条第四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项目名称:企业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6.《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三)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验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四)项目名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 营业执照 ”。
(五)项目名称: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六)项目名称:动产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行政处罚(共370项)
(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支付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 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关闭,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或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办理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国企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四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四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四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四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四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四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五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办事机构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五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五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企业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登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五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罚款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作、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处罚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取缔,按无照经营处罚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九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零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零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工商机关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暂停销售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出厂、销售产品;对拒不执行,擅自将产品出厂、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处以出厂、销售产品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一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一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伪造、涂改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一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达不到原标注等级但仍属合格品范畴的产品,销售者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或者未采用其他明示方法,标明该产品所达到的实际等级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出厂、销售达不到原标注等级但仍属合格品范畴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或者未采用其他明示方法,标明该产品所达到的实际等级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一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厂、销售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的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出厂、销售的产品,并处没收违法出厂、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一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一百一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一百一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收费标准的”。
(一百二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一百二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的”。
(一百二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
(一百二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未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未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的”。
(一百二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一百二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为的经营者,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规范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规范的”。
(一百二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旅游服务业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擅自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旅游服务业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擅自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
(一百二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中介经营者向消费者超标准收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中介经营者向消费者超标准收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中介活动的”。
(一百二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修理业经营者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修理业经营者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
(一百二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一百三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有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一百三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百三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处罚种类: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百三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处罚种类: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联合各方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百四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零售商违法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百四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零售商以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百五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供应商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百五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零售商违法开展促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一百五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法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
处罚种类: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五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五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一百五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五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培训员资格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一百六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收入,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六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六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不按规定建立退货和缺货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六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六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一百六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参加传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一百七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七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处罚种类: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百七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七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拍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一百七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委托人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 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六 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不配合工商部门实施现场监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十六 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不履行拍卖活动备案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