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差异化补偿办法鼓励易地扶贫搬迁

23.08.2016  17:33

   广西出台差异化补偿办法鼓励易地扶贫搬迁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韦静)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简称《补偿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

  贫困户按规自愿退出宅基地可获两种补偿

  

  根据《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实施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简称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简称宅基地),均可获得相应的退出宅基地补偿、补助。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退出宅基地是否获得补偿及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补偿办法》明确,贫困户通过退出宅基地可获宅基地补偿、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等两种补偿,自行复垦宅基地经验收合格达到农用地标准的,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

  具体来看,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法定宅基地面积按每亩4万至6万元补偿,超出部分按每亩2万至3万元补偿;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万至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每亩2万至3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而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自行复垦补助也有几种情况,复垦为耕地的按自治区征收一般耕地的开垦费标准予以补助,即复垦为水田的补助每平方米20元,复垦为旱地的补助每平方米12元;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据悉,补偿(助)资金申请成功后,退出宅基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退出宅基地补偿的50%,待贫困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余的50%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针对宅基地复垦补助则将由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编辑:黄竞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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