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施行

20.01.2018  12:31
  1月19日,从市法制办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施行。《办法》明确,出售公有住房要补交公摊,已列入征收范围的未购买公摊面积的已购公房将分两种不同情形补交购买公摊。而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被征收公有住房视情况购买公摊

  《办法》中所提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同时,规定公房列入征收范围后,需购买公摊的相关规定。

  具体说来,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公摊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楼栋各户购买的公有住房时实际缴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公摊。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公摊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来购买公摊。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流程简化

  按照以前的流程,市民在申请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要经过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待审核后再补款,之后交易双方才能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市民认为,上市出售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很繁杂,存在收件材料重复、办理时限过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规定,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流程缩减为三个步骤——即出具面积核定和违规情况核实意见(房改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将极大提高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效率。

   房地产“中介”行为受管束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进行公有住房交易时,买卖双方选择房产“中介”来达成交易,但存在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骗取上市出售的现象。

  《办法》增加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规范要求,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提供经纪服务。

   公有住房出售后不能再次购买

  事实上,一些曾经以低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业主,在房价上涨的时候通过出售来获取巨额差价。《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

  违反以上规定的,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