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严格规范管理建筑石料采石场建设

29.11.2016  15:05
    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桂林市9县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规》),严格规范建筑石料采石场建设管理,杜绝乱采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两规》所设置的重点区域,是指桂林市六城区、灵川县、阳朔县行政辖区。《两规》所称建筑石料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以及建筑用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大理岩。
    《两规》明确,一是新设采石场必须符合《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桂林市采石场规划(2016-2020)》。重点区域还必须符合《桂林市重点区域采石场规划(2016-2020)》,规划区外禁止设置建筑石料用采石场。二是必须具有一定开采规模。重点区域内新设建筑用灰岩采石场采矿权最低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以上(9县必须在20万吨以上),其他建筑用采石场最低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三是明确共同责任机制。在新设矿山选址时,由国土会同环保、漓管、安监、公安、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现地踏勘,充分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组织采矿权出让。对采石场的监管,由环保部门全面督促落实矿区道路场地硬化、加工机组全封闭、冲洗废水全回用、道路洒水抑尘等环保措施;由交警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矿场设卡检查矿车,严厉查处“四证”不全、超载、超限、未加盖篷布、石料撒漏等违规行为。国土部门会同公安、供电部门对已超量开采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供民爆物品等措施,实行停产休整。
    《规定》强调,一是严格“限控”。重点区域内实行年度“限控”措施,严格将实际开采量控制在核定生产规模范围内,防止超量开采、无序开采。二是规范管理。采石场开采区建设和生产,采石场加工区建设,石料运输和采石场道路建设及企业规范化管理必须按照规模化、基地化、规范化的“三化”要求和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五化”标准进行建设。三是加强检查。桂林市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照采石场建设标准和要求,不定期对采石场进行检查,凡不按采石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管理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等强制措施,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强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