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1月22日上午,市长周红波主持召开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
会议提出,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经过10年的努力,我市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制度构成。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上升到立法层面非常必要。
《规定》分为八章,包括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咨询论证程序、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强化集体决定制度、决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内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拟定行政区划变更方案;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规定》的出台,将充分体现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会议还审议和讨论了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