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07.12.2017 03:05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南发改规〔2017〕1号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裁量制度,助力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的全面完成,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依照权责清单,制定了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现予以公布。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07.12.2017 03:05
关于公布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南发改规〔2017〕2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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