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市养老保障体系存在问题和建议

17.12.2015  11:14

关于防城港市养老保障体系存在问题和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从城市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从单项突破到整体推进,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管理服务逐步规范,用较短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的路,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就巨大,举世公认。但同时,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伴随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城乡结构、人口结构的急剧变化,将呈现社会矛盾多发的特点,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面临诸多挑战和压力。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汇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一)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偏高,负担过重。

1.按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以上可见,单位缴费费率偏高,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感到负担沉重,拒保、逃费现象较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偏高,中断缴费现象也比较严重。

建议:参考和学习东部省份的做法,挖掘财政潜力,完善缴费比例政策。

(二)经济增速放缓,基金增收难度加大。

随着转变传统的粗放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以及受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不确定、不稳定性增强等因素影响,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直接制约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经济结构调整导致部分“三高”企业关闭破产和中断缴费人数增加,直接拉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幅,基金征缴的成本和难度相应增加。

建议:因形势变化而变化,每年应科学合理地制定下达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金额任务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

(一)“中人”在10年过渡期内晋升职务(职称)人员,在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显得不太合理。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俗称为“中人”,“中人”退休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办法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如果“中人”在10年过渡期内有晋升职务(职称)情况,则在职时可以享受晋升职务(职称)后工资标准待遇,而到达退休年龄计发退休待遇时就必须倒回到2014年9月30日时的职务(职称)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退休待遇,大家认为不合理。在防城港市,目前反映最强烈的有两拨人员。一是县(市、区)级以下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后,符合条件享受上一职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反映比较强烈;二是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年满60周岁退休,但如果本人申请,也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也是比较强烈,等到年满60周岁退休还是选择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她们感到很纠结。

建议:国家、自治区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加以完善。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提取不合理方面。

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是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也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大家觉得此规定不太合理。

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能否参考住房公积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提取的做法,期望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加以完善。  (供稿: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廖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