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06.11.2014  20:4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针对教育方面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事件为主。

        第三条    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名称统一为“南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我市农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市农业局主要领导审定,报市委宣传部审批,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接受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如重大突发事件,市教育局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的同时,应抄送市委宣传部,以便掌握情况,配合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预案准备。

        (三)凡涉及重大问题和全局性敏感问题的对外宣传口径,新闻媒体采写的新闻稿件需报市委宣传部,由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四)凡涉及邀请境外媒体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记者招待会,市农业局要事先报请市委宣传部(涉及港澳媒体和国外驻华新闻机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及其他国家来华新闻媒体)和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及台湾地区媒体)等部门审批,通过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邀请,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维护新闻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失实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会时间

 

发布会地点

 

主发布人

 

发布会主持人

 

发布会主题

 

发布内容

 

拟邀请新闻单位

 

 

 

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