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出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05.04.2016  15:01

本报讯 北海市委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北海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律检查机关(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13种情形的,追究主体责任;对纪律检查机关(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力等12种情形的,追究监督责任。

办法》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直到给予纪律处分。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追究,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编辑:陈丽婕  作者:北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