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制定方案加强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15.06.2016  15:10

  日前,柳州市政府制定《柳州市依法实施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着力加强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方案》指出,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本着与时俱进、法定必行,联合监管、依法协作,立足服务、合法推进的原则,按照先机动车、后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顺序,分阶段实施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的各项法定措施。

  《方案》明确,执行注册、转入等车辆准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的车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实现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及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作为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前置条件;落实各项机动车排气维修服务行为的监管措施;形成监督抽测能力,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道路的监督抽测和监督检查;落实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排放不达标车辆的强制报废措施。

  按照《方案》,柳州市将着手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参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模式,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污染防治监管体系;探索性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检验机构;探索性开展非道路机械和船舶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其是否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制定监管制度;结合地表水保护、码头污染控制以及处置船舶的油污、垃圾、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实验性的在内河开展船舶排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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