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市、县)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目 录
一、行政许可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2)自治区级以下(含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审批;
(3)在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审批;
(4)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5)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
(6)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
2、调用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批准。
3、文物商店设立、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批
(1)文物商店设立的审批;
(2)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审核。
4、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县级)
5、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认定。
6、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7、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和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及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审批:
(1)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2)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8、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9、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
10、搭架临摹和测绘古代岩画、石窟造像、墓葬壁画和测绘古遗址、古建筑、纪念建筑等的审批。
11、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1)举办一般营业性演出审批;
(2)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从事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3)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4)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新增项)。
1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1)设立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2)设立一般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5)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的审批;
(6)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7)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1)一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15、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1)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16、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17、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含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2、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的文物档案备案。
3、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备案。
5、经营性演出活动备案:
(1)经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演出活动的备案;
(2)举办同一演出项目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县级);
(3)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县级);
(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县级)。
6、 美术品经营备案:
(1)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地市、县级);
(2)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县级);
(3)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地市、县级)。
7、艺术考级机构组织或委托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市、县)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