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效能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路径

17.09.2017  19:17

  近年来,贵港市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格对照人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查不足、找短板,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贵港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途径提出以下意见。

一、贵港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现状

(一)机构及人员成立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市本级和三区两县市均成立了仲裁院,其中市本级编制6人,港北6人,港南5人,覃塘3人,桂平市3人、平南县3人,所有工作人员均已配备到位。

(二)办案场所情况

全市两级6个仲裁院均配备有独立的办案、办公场所。其中,市本级有1间专用仲裁庭,1间立案接待室、1间调解庭(兼会议室)、1间档案室、2间仲裁员办公室、1间资料室。港北区只有1间仲裁员办公室,没有专用仲裁庭、立案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港北区的仲裁庭是和局会议室、劳动监察接待室合用。桂平市有1间立案接待室,1间仲裁员办公室(兼档案室),没有专用调解室,调解需用时借用局会议室,没有专用仲裁庭,使用局会议室作为仲裁庭。平南县有1个立案接待大厅,1间仲裁员办公室、1间调解室、1间档案室,但没有专用仲裁庭,需要开庭时借用局会议室作为仲裁庭。

(三)办案设施设备及经费保障情况

我市各级仲裁机构能够积极落实仲裁效能建设文件,仲裁业务经费基本能够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包含有培训等工作经费。办案补助、仲裁工作服已全部落实。在办公设备方面,我市各级仲裁机构共配备有24台电脑、12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2部传真机,2台照相机,此外,市本级仲裁院还配备了录音笔,安装了监控系统、同步显示系统等办案设备,基本能够满足日常办案需要。

(四)基层调解组织情况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219家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市现有75家大中型企业,其中有69家大中型企业已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组建率92%。我市各县(市、区)共辖乡镇街道74个,已全部在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100%。此外,我市已有241家机关事业单位、21个商会(协会)、1个工业园区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其中市级人社、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工会等六大系统均已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100%,属于市级管理的8个商会已有6个商会成立调解组织,组建率75%。以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会(协会)调解组织只有少部分配备了独立的调解工作场所,绝大部分是与单位行政综合办公室、工会活动室等合署办公,其中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一般是兼用综治办、司法所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办公室作为调解工作场所。

(五)调解员队伍情况

我市各基层调解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一般由1-11名调解员组成,但除一些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如桂平市西山镇、木乐镇、蒙圩镇、港南区的桥圩镇等)基层调解组织配备有专职调解员外,其余基本为本单位工会、人事、行政、办公室等工作人员兼任。目前全市共有专职或兼职调解员2314名,均已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六)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

我市对已成立的基层调解组织陆续发放了调解挂徽、胸章、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截止目前已发放挂徽325个,胸章2835枚、调解工作“三项制度”375份,调解员证2706本。各单位在签领回去后能够按照要求统一悬挂了调解组织标识,统一张贴了调解工作“三项制度”上墙公示,调解员也能够做到持证上岗。

(七)办理案件情况

2016年度,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1674件,其中基层调解组织处理522件(调解成功522件),仲裁机构处理1152件,其中仲裁机构案外调解340件(调解成功248件),不予受理67件,立案受理745件,当前结案740件,结案率99%,其余未结案件均在审理期限内,正按程序进行处理。已结案件中以裁决方式结案375件,其中适用终局裁决104件,终局裁决率28%,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365件,案内调解结案率49%,加上基层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案外调解成功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高达71%。圆满完成区厅下达的年度结案率达到9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终局裁决率达到25%以上三大任务指标。到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我市仲裁院立案受理552件,结案395件,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案件389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委员会职能虚化。 仲裁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未充分参与进来,一些需要由仲裁委员会牵头或作决定的工作,比如说制定指导性意见、三方驻会、调裁审衔接、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等难以开展。

(二)不重视调解组织建设。 部分用人单位对组建基层调解组织认识不足,要么拒绝成立调解组织,要么成立以后不愿投入资金和人员配套运行,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调解组织工作不够规范、调解队伍不够稳定、调解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调解组织公信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劳动者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资纠纷缺乏信任度,不愿向其申请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有限。

(三)仲裁院基础保障力度仍然不足。 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我市仲裁机构基础保障力度仍然不足。办案场所欠缺、经费不到位、设施不齐备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送达法律文书也是一个新难题。

(四)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我市各级仲裁院普遍存在仲裁员被抽调、借调去其他岗位工作的现象,个别仲裁院甚至被抽调得只剩一名“光杆司令”,仲裁员紧缺问题严重,案多人少的矛头由其突出,部分仲裁员身兼工伤、监察、调解、仲裁、应诉等事务于一身,疲于应付,严重影响仲裁效能。有的县仲裁员专业化程度还很低,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有待提高,不会办案、不敢办案的情况在个别县仍然存在。到2017年6月30日止,市本级编制6人,被抽调一人到村级挂职;港北编制6人,实际工作3人;港南编制5人,实际工作2人;覃塘编制3人,实际工作1人,桂平编制3人,实际工作3人;平南编制3人,实际工作3人。另外,港南和覃塘是与监察联合办公,人员混用。

三、未来的发展途径

(一)各级仲裁院要做到专人专职专用。

各级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对仲裁院的人员不能随意抽调,仲裁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均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如果因人员不够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其后果是严重的。因此要求所有仲裁院编制内的人员均应做到专职专用。对于编制控制方面,建议参照法院或公安系统按辖区人口一定比例配备或者按人均办案比例配备。或者对于书记员等办案辅助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增加人员使用。

(二)严格按区厅的效能建设文件要求配备仲裁办案设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机遇,以及区人社厅区编委办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8号)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专业化、现代化、信息化要求高起点规划、建设仲裁庭,配备现代化办公设施。

(三)研究解决企业调解组织中调解人员的人选和补助问题。

目前,由于企业调解人员均是企业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兼任,公信力不高。而且人事部门的人员本身就是代表企业对职工作出直接处理的人员。所以应当考虑在综合办公室中另外选择人员来担任调解员。为了提高企业调解员的积极性,可以通过财政预算支出一部分调解员的办案补助,采用以案定补的方法。案件测算和补助标准可以按上一年度的案件数为参考。

(四)尽快与法院联合出台相关办案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

由于个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等理解不同,全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各市、县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仲裁员也不知所措,从而形成各裁各的,各判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