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

08.09.2015  10:11

  9月7日,从南宁市环保局获悉,由该部门制定的《南宁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管理制度》(简称《制度》)开始实施,将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进行失信惩戒,对环境违法企业“亮剑”。

  据介绍,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将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配合协同,对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公开采购、评先评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采取综合惩戒措施。

  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无环保手续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以私设暗管、稀释排放、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方式偷排污染物的;以非法倾倒、填埋等方式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的;采取变更工商登记手段规避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被立案查处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反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具有以上环境行为之一的,将纳入南宁市环境违法黑名单。

  《制度》提到,环境违法黑名单的认定由市环保局法制机构提出,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公布。南宁市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期限为长期,并定期动态更新。

  根据《制度》规定,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市环保局在公布期间将采取一系列惩戒性措施。如将其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挂牌督办,从严审查行政审批许可申请事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后督察,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市环保局和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期间,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等支持补助;在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注明其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以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等。

  《制度》还明确,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后,当事人如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法制机构提出解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