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拟立法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06.07.2016  14:22

为加强对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2016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该《条例》经调研,市文新广电局起草、市法制办初步审查,6月28日上午,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条例》专家论证会,就该《条例》涉及的核心问题听取专家意见。此次专家论证会,邀请了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安全与博物馆处副处长彭鹏程、原广西博物馆副馆长蓝日勇、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钟建国、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陈芳、南宁孔庙管理所所长李文、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代杰、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洁、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小桂、广西铭荟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凤巧参与论证,论证会由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主持。

据统计,南宁市分布不可移动文物540处,地方性综合性博物馆2处,专题博物馆9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富。近年来,南宁市大力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抓好文物“四有工作”,修缮了一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滞后、养护机制不完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存在困难等,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论证会上,专家普遍认为,《条例》的制定顺应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与会专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各抒己见,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完善《条例》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充分结合南宁实际立法,创新文物保护方式方法,制定切实管用的管理措施。专家建议,在国家、自治区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的情况下,要结合地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设置切实管用的管理措施,避免重复与照搬上位法,切实使《条例》体现地方特色;同时应注重创新文物保护方式方法,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进行保护。

二是建议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加强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立法为民。专家认为,《条例》设置了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的住房保障等条款,积极调动各方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值得肯定。专家同时建议,要多方面设计补偿机制条款,尤其是要规范与文物相关的建设活动,既依法依规设计文物保护单位对建设活动出具“意见书”的程序,又要考虑当文物保护工作对施工活动产生限制时对建设单位的补偿机制。

三是建议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法规执行到位。专家建议,应以制定配套制度的方式对加强文物保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

此外,与会专家还对《条例》的体例结构、法律规范用语和条款间的逻辑结构等方面提出许多有益的修改意见。市法制办将认真研究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近期的修订工作中予以吸收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