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修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吴洁辉)我市自1995年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建设以来,市本级经济适用房项目共有27个,累计分配经济适用房57388套,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9年实施的《南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不符合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为此,我市结合当前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准入条件、销售管理、退出机制等做了相应修改。新颁布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加强民生保障立法、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新办法一:
建设单位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了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法》多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予以扶持,不仅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并优先予以保障,同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办法》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用房用于自行销售或者出租。在给予融资方面支持,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价格销售,不得价外收费。
新办法二:
经适房申购门槛将提高
当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缺口较大,轮候人员众多。根据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门槛,将原来“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条件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将原来 “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改为“没有住房”。
同时,《办法》首次设定了限制条件,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 3 年的;(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尚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将我市原来“两审两严格公示”制度,即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部门复审、公示并最后决定,改为“三审两公示”制度,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新办法三:
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
《办法》还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 5 年;(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按规定补交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其他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办法》明确要求购房人应当补交相关价款,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此外,《办法》还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确保各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要,加快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