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22.10.2015  12:48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继胜(左三)一行到罗某的家中实地了解情况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继胜(左三)和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检察长玉明建(左四)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8万元发放给刑事被害人罗某(左一)

罗某的家人为得到检察机关的关怀感激万分,起身向刘继胜副检察长致谢

 

 

  广西检察网10月22日讯(王海全 黎东玫)“希望你们能够妥善用好这笔救助款,缓解家庭生活困难,改善家庭生活,也衷心祝愿你们身体健康。”10月20日,在合浦县公馆镇龙眼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继胜将国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发放给刑事被害人罗某。

  在罗某家中,刘继胜详细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和所遇到的生活困难,并告诉他:检察机关一直很关心他,将继续监督法院执行故意伤害罗某的被告人梁某未履行的附带民事责任。刘继胜勉励罗某积极进行康复治疗,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同时嘱咐其家人要好好照顾家里老小,要坚定生活信心,勇敢面对困境。

  2013年5月,罗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务工时,被人打伤头部,虽挽回了生命,但左脑留下后遗症,智力出现障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经认定为二级残疾。罗某被故意伤害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赔偿罗某经济损失9.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梁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罗某的家属未领到分文赔偿。作为家中顶梁柱的罗某被打伤致残后,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其妻子为照顾罗某也无法外出打工。前期治疗欠的债需要还、继续治疗需要钱、年迈的母亲要赡养、年幼的子女要读书,罗家陷入了困境。

  自治区检察院在下访巡访时获悉了该案,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告知罗某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2015年8月25日,罗某向自治区检察院和原办案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核后,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与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联合对罗某实施司法救助,并分别为罗某申请到自治区级司法救助金5万元和城区级司法救助金3万元。

  刘继胜还嘱托当地党委政府负责人尽可能给予罗某家庭积极有效的帮扶,对罗某及其家人申请农村低保、大病救助、参加新农合医保、家属就业安置、子女读书等提供帮助,使他们早日摆脱生活困境。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麦承标得知罗某现居住的房屋是危房且不能完全遮风挡雨后,立即指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尽快启动帮助罗某新建住房。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新工作模式,主动会同相关部门,除了经济救助之外,采用司法救助、民政救助、解决就业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救助,尽可能为当事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提供保障。2014年12月,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司法救助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明确了救助标准和开展程序,使更多的刑事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据统计,今年1至8月,全区检察机关已实施司法救助341人,救助金额超过160万元。

  “在司法救助中,我们检察机关始终把人文关怀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不断整合司法救助力量,探索多渠道救助方式,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救助效果,弥补社会裂痕,促进社会和谐。”刘继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