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06.04.2017  19:58

近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桂林市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需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桂林市辖县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所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时,明确了建设用地预审程序、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和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及预审文件有效期限。

办法》强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必须重点出具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文件或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相关文件或意见、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需要开展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应当出具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相关材料。

办法》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缺少用地预审要件或不符合用地预审条件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退件。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具体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