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 私营企业执行力弱
广西新闻网 记者宋瑶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今年以来,官方已多次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我区的带薪休假政策落实情况如何?据统计,2011年广西享受休假权利而未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30%,到2014年占比仅为5%。从数据的显示上看,我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取得很大进步,但记者在随机采访时发现,但仍有许多基层劳动者并不重视自己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人社部门提示,若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区级或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咨询、投诉。
有人不知情,有人想“休”却不能“休”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距今已有7年,但仍有部分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雷小姐在南宁市一家连锁超市从事售货工作已有两年时间,从未享受过公司给予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我们还有这种权利的吗?”当被问到是否清楚自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的时候,雷小姐表示并不知情。她告诉记者,他们做销售的底薪比较低,如果不上班,卖出的商品就会比别人少,提成自然就少,所以大家不太愿意休息。
“我在个体商户上班的,没有和老板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带薪休假的意识”,在南宁市邕武路建材市场上班两年的王先生说。
除了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更多劳动者是想休假而不能休。自治区统计局今年初发布的对我区企业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在企业受访者中,过去三年全部享受带薪休假和部分享受带薪休假比例达到80.3%,另有19.7%企业受访者从未享受带薪休假。未能享受或未能全部享受带薪休假的原因,有超过一半的是因为“工作太忙“或“单位不批准”。
私营企业的年休假政策执行力较弱
统计数据还表明,在过去三年中,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受访者全部享受和部分享受带薪休假达到92.0%,内资私营企业达到73.2%,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在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带薪休假政策执行较好,私营企业的年休假政策执行力较弱。
“就算跟公司要求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力,公司会给吗?跟有关部门反应的话被公司开除怎么办”,在南宁一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石小姐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业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极力压缩人工费用支出,对年休假政策的执行力也随之减弱。而很多的员工担心自己的休假或争取休假会被解雇或者影响晋升,因此不愿或不敢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要受罚 劳动者应加强维权意识
今年七月,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2014年,广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检查用人单位86576户,处理涉及工时、休假等违法案件111起,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工作得到推进。但由于目前我区现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有限,维权工作量比例达到1:20000,行政督察力量不足。因此,除了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查,劳动者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尤为重要。
在区内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秦小姐反映,他们公司的员工无论工龄几何,均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因此她担心自己申请带薪休假会被公司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人社部门表示,当劳动者年休假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向用人单位主动争取自己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争取无果,可向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让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还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