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刑事案件和解

11.07.2016  14:07

  广西检察网7月11日讯(通讯员李雪燕)2016年7月6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今年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 

  该案是一起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2016年3月19日早上,何某飞到平乐县平乐镇南佛村委某村何其伯父何某连家附近砍竹子,因砍竹子的事与何某连发生争吵,后何某飞将何某连打伤,造成何某连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何某连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平乐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决定,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亲伯侄关系,本案系因家庭邻里矛盾引发,如果因此事结怨,不仅对双方,还有可能对周围的亲戚朋友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家庭的和谐,办案人员积极与村委干部进行沟通,并与村委干部一起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与他们进行交流,耐心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案说法。最终,该案在平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何某飞赔偿了何某连的经济损失,何某连对何某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此,平乐县检察院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对何某飞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平乐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