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2015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26.04.2016  01:17

   广西新闻网 南宁4月25日讯(记者邓昶)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广西法院过去一年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同时发布2015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十大案例。

  据介绍,2015年,广西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全区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85件,审结1537件,分别上升29.06%和21.02%。其中受理一审案1782件,审结1346件;受理二审案203件,审结191件;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新收1428件,飙升55.39%,一审调撤率52.41%。自治区高院知识产权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0件,其中新收二审案98件,再审案件和申请再审案各1件,审结110件,结案率91.6%,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全区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质量、效率高,服判息诉率高,无一超审限结案的情况,审限内结案率100%。

  2015年,广西有两件案件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下为2015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十大案例:

   一、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是由新华书店系统法人单位成立的社团法人,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其会员使用该商标。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会员,但由于其改制问题,中新协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驳回南宁市新华书店诉请,南宁市新华书店以其对“新华书店”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南宁市新华书店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权利性质不符,且从毛体“新华书店”作为店招及注册商标的历史来说,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使用都是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中新协终止南宁市新华书店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有其协会章程等文件为依据,南宁市新华书店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诞生于革命战争时代的毛体“新华书店”店招对于新中国图书发行销售行业和广大读者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巨大影响力,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毛体“新华书店”分别被原新华书店总店和中新协注册为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后由中新协统一持有。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的案件,也是广西首例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和首例涉集体商标案件。

  该案判决明确了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是整个中新协社团成员的无形资产,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名义持有人,其制定的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范是其社团成员使用社团注册商标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对今后规范使用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厘清了标准。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阳朔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

  2011年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犀灵公司设计、画家李某主编并绘画的《阳朔之旅》图册,内有李某手绘创作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董某认为李某手绘的《从阳朔县城出发》旅游示意图抄袭了其2004年8月创作的《阳朔旅游示意图(2004年版)》中将阳朔县城区街道和周边乡镇道路主要景点以及漓江阳朔段主要景点展现在同一版面(其称之为“城乡结合”)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其著作权。

  广西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认为,董某主张的“城乡结合”表达形式,即以不同比例尺将所需要的地理要素或地理信息“伸缩变形”后展现在一定制图范围内的同一版面上,是学过制图知识都知道的一种制图方法,旅游示意图作为一种以标准测绘地图为基础创作的带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图形作品,其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者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所形成的整体图形,通过从整体的图形效果、地理要素的安排、地理信息的表达以及个性化标识等四个方面对涉诉两幅作品进行比对,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董某的诉请。

   点评: 作为旅游业必不可少的伴生商品,当前旅游商品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版本大同小异的旅游示意图,虽然其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点的地理信息,但其并不是地图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准测绘地图,对旅游示意图按什么作品来保护其著作权,在国内缺乏司法先例。

  本案的再审判决明确了旅游示意图为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示意图作品,将其与地图作品区分开来,归纳出旅游示意图作品的基本特征和作品独创性的分析方法,为旅游示意图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裁判标准。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