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07.08.2015  14:0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明确了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标准等有关事项,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目录分类规定,充分借鉴外省经验,结合广西实际,征求了有关区直单位及14个市财政局对修订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意见,对目录重新进行了细化和分类。与目前执行的目录及限额标准相比,新的目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接轨政府购买服务。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重点对服务类采购品目进行了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纳入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启用了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展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品目,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进行了有效衔接,并细化了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是更新完善采购目录。 结合工作实际,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对上一期目录中部分品目的编号做了修正,并取消了因特网ESP接入等采购品目。同时,补充完善了防火墙、文印设备、电源设备、电动自行车等采购次数发生较多的品目。 

   三是下放市县调整权限。 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该目录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信息报送:政府采购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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