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过期5年拒不腾地 城北学校198名学生分流就读

21.03.2015  11:12

  工程车正在拆除城北学校楼房。记者  何璨汐 摄

  与广西庆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海公司)约定的租期已过5年,良庆区城北学校仍不愿主动腾地。3月20日上午,良庆区人民法院组织警力依法对该校进行拆除。据了解,城北学校原有198名学生,在城区教育局的协调下,这些学生目前已分流到附近学校就读。

   合同条款日期笔误引起争议

  与以往的朗朗读书声不同,3月20日上午,城北学校只剩下一个个空荡荡的教室,课桌椅被清空,老师、学生不见踪影。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一辆工程车开进学校,将房屋挨个拆除,至此,在此办学10余年的城北学校一去不复返。

  2003年5月,城北学校与庆海公司签订租期为5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后,开始在良庆区迎春路正式办学,招收对象为学前班和小学的适龄儿童。在这个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方,民办的城北学校由于入学门槛低,很快就招收到了100多名适龄儿童。

  2008年5月,租赁合同期满后,城北学校继续使用该场地,并于2009年3月向原良庆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打报告称:“城北学校的租地合同已到期,但师生们都不愿离开……请求政府给予城北学校延长十年租期。

  2009年12月,庆海公司通知城北学校,表示不同意续租场地。此时,城北学校却说,合同期限不止5年,应为35年。原来,2003年,城北学校与庆海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用期限五年,租期从二OO三年五月八日至二OO三八年五月七日止。”正是这一句话,引起当事双方争议,庆海公司认为“二OO三八”是笔误,多打印了“”字,合同到期时间应是2008年。而城北学校却认为多打印的是“O”字,合同到期时间应为2038年。

  法院判决合同于2008年到期

  合同期限究竟是5年还是35年?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约定后句“租期从二OO三年五月八日至二OO三八年五月七日止”是对前句“租用期限五年”起止时间的具体规定,根据意思的前后一致性、连贯性的原则,可判断“二OO三八”存在笔误,多打印了“”字。此外,城北学校向原良庆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延长租期,从侧面佐证了合同到期时间应是2008年5月。

  2008年租赁期满后,城北学校继续使用该场地,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由于城北学校仍向庆海公司支付租金至2009年9月30日,所以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在2008年租赁期届满后形成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2011年3月,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城北学校应将租赁地块上的校舍及附属设施清理完毕,限期内将土地返还庆海公司。城北学校不服判决,上诉到南宁市中院。2011年6月,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学校负责人拒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判决虽已生效,但城北学校拒不执行。2011年7月,庆海公司向良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遭到城北学校校长的强烈抵触。良庆区教育局透露,由于城北学校多年未通过教育局年审,教育局已于2011年取消其办学资质。

  没想到,城北学校不仅不清理校舍返还地块,还在办学资格被取消的情况下继续招生上课。同时,该校负责人还以投入100多万元建校舍为由拒绝搬迁,并要求政府补偿损失。

  经过良庆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断劝说,学校负责人终于意识到生效判决的执行不可避免,并在法院拆除前将桌椅清空。2015年3月20日上午,良庆区法院执行局将清理完毕的土地返还庆海公司。

  据良庆区教育局介绍,城北学校2014年秋季学期约有198人,其中学前班30人,需城区教育局分流的学生共168人,目前,这些学生都已分流到附近学校就读。

  [本案说法]

  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初,都没有仔细检查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错误,为日后争议埋下了伏笔。城北学校负责人在明知租赁期仅五年情况下仍投入大量资金建校舍,对延长租期过于自信,因侥幸心理而作出错误投资决策,最终导致损失无法挽回。法官提醒,要使事业得到长远平稳发展,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合同规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才能避免日后产生大麻烦。 (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黄艳芳 李喜杰)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