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工作30年:检察机关在不懈探索中坚定前行

16.05.2016  20:43

编者按   今年,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30个年头。今日起,本报开设“未检工作30年特别报道”专栏,全方位、多视角地讲述未检工作30年来的发展成果和工作亮点。敬请关注。 

  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立、1992年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未检科设立、2009年全国第一个省院未检处成立、2015年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这一个个里程碑式的时光片段,串联起未成年人检察制度30个不平凡的春秋。

  30年岁月如歌,30年沧桑巨变,30年硕果累累。30年来,未成年人检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星设立的几个“少年办案组”到一批批未检“品牌”团队的涌现,从未成年人办案理念点滴闪现到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逐步形成,从制度模式的萌芽探索到如今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未成年人检察不再是当初的筚路蓝缕,未成年人检察正在坚定的道路上蓬勃发展。

   基层创新一小步,深化改革一大步  

  任何制度的探索创新,背后都蕴藏着一段历史。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也是如此。

  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引起党中央重视和全社会关注,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文件陆续出台:1979年,中共中央转批中宣部、教育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人们逐渐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政策措施和方式方法。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起诉科内成立了少年起诉组,将该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专门办理。这个看似小小的变革,却成为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第一步。

  上海未检的探索之途并不孤独,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一些检察院也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了专门办案组,开始探索有别于成年人办案的方法,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理念和措施雏形初显。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检也在刑事检察厅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提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时至今日,少捕慎诉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统计显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目前,未成年人不捕率达到29%以上,不起诉率为11%以上,处于持续上升态势,且明显高于刑事案件整体的不捕率、不诉率。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在逐年递减。

   建立健全特殊制度机制体系,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1992年至2012年,是未成年人检察探索与发展时期,这段历史值得浓墨重彩地写上一笔。

  1992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率先建立全国首家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独立建制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2006年11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2010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市检察机关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推出了“4+1+N”工作模式,“4”即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预防、监督4项工作被整合在一个处室;“1”是指依托司法社会工作者这支专业队伍,开展社会调查、帮教矫治工作;“N”则是指整合政府和社会多方资源,构筑教育、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与此同时,各地也在逐步开展专业化模式的试点,并相继取得一系列成功经验。

  实践证明,“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打破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由同一个办案人负责同一起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从始至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感化、关爱救助和权利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有利于未检特殊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落实,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制度,这是未检制度历经探索后得出的一条硬道理。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认真分析研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在教防结合中构筑起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关爱未成年人的特色体系。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法律援助、心理抚慰、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在探索中逐渐成形。未检干警的身影,出现在看守所、法庭上,活跃在学校、社区中。未检干警的身份,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同时也成为涉案未成年人的良师益友。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上述许多制度予以吸收,专章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在探索未成年人检察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综治、人大、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企业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健全完善配套诉讼衔接机制和社会化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对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合力。“扬帆”“启航”“新希望”等带着美好寓意的未成年人教育和观护基地纷纷成立,大量社工、志愿者与未检干警携起手来,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被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保护也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社会高度评价。

  专业的工作要有专业的人员。各地检察机关将一些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具备未成年人办案专门知识的干警选派到未检工作岗位,有的地方还专门招录了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背景的专门人才。通过举办业务竞赛、专题培训以及鼓励专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加强未检干警的专业化培训,努力推动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检素能建设,努力提升未检人员专业化水平。

  “这是一项有温度的工作,不仅仅在于办理了多少案件,更在于帮助挽救了多少未成年人。看到他们的现状,我们忙碌并快乐着。”一位来自基层的未检干警如是说,这就是诸多未检干警的平凡缩影。“亮晶晶”“小橘灯”“莎姐”……在很多人心里,这些名字不仅树立了未检干警和办案团队的亲切形象,同时也是代表着“犯过错的孩子也有美好未来”的希望符号。

   站在新起点密集“发力”,7000多名专职干警护航未成年人  

  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全社会寄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多的期望和要求。

  自2012年5月第一次召开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以来,最高检开始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密集“发力”。先后下发或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并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4年和2015年“六一”前夕,最高检连续两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事例,推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2015年8月,又召开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座谈会,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作出进一步的部署。

  “‘八项措施’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未成年人,都要加强司法保护,切实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真空。”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介绍说。

  2015年12月,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消息占据了当时各大网站及手机新闻客户端重要位置,被誉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至此,基本构建起四级检察机关未检专门机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也因此整合在一起。

  “去年6月,宋英辉等几位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就如何在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检工作致信曹建明检察长,建议在改革中对未检问题予以专门研究,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以及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独立评价体系。”张志杰回忆说,曹建明检察长对专家咨询委员的建议高度重视,指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截至2016年3月,各地检察机关共成立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1027个,形成了一支拥有7000余名专职未检干警的队伍。

  三十而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今天已站上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一代代未检人有了一个新的起跑线。在30年不懈探索积累的基础上,未成年人检察将一步一个脚印,继续坚定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