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分配下达2014年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10亿元

25.05.2015  18:19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财政分配下达有关市、县2014年税收收入增长奖励资金共计10亿元。其中:下达南宁、柳州和梧州等9个地级市市本级奖励资金合计51837万元;下达上林、富川和那坡等43个县(市)奖励资金合计48163万元。该项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补助,由市、县安排与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其它财力性补助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培植财源,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我区自2005年起实施财政收入增长奖励政策,2005—2015年共安排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70.8亿元,极大地激发了市、县强化财政收入组织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近年来全区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全区财政收入由2005年的475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162.4亿元,10年内增加了3.55倍,年均增长18.3%。 

  根据自治区近期研究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收入增长奖励办法》,自治区财政将在2016—2017年继续对上年为全区财政收入增长和收入结构优化做出贡献的市、县给予奖励,且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总额均为10亿元。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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