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06.11.2014  19:34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区工作大局,认真组织实施五年立法规划,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重点抓好经济建设、民生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为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计划安排审议的法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服务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及时妥善安排非计划内的法规案审议工作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新增和调整个别的年度立法项目。对五年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第三类项目,经过调研论证,已经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也可以作为年度计划外项目适时新增安排。拟在计划外提请法规案的主体,应当在法规案提请前1个月通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统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案的办理。在法规案提请后,办公厅应当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并向下一次主任会议报告法规案的名称、提请人,以及建议承办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征询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后,决定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对法规案的审次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等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及时安排南宁市报批法规的审查工作
  对南宁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办公厅应当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法规案的名称及承办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法规案材料后的2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及时安排自治县报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
对自治县报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材料后的6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立法调研工作
  及时启动自治区自治条例和蚕种管理条例的起草、论证、调研工作,开展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实施旅游法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乡村清洁卫生条例、农垦管区发展条例等立法调研。
  紧紧围绕我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部署安排,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改废调研工作。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是加强立法调研,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继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评估会、公布法规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
  四是继续开展立法评估工作,拟在今年8月至10月,选择一个至两个进入三审程序的法规草案进行立法前评估,为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提供依据。
  五是建立立法理论研究平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立法专家库,建立理论研究平台,对立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以提高我区地方立法水平。
对责任单位的要求
  对列入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提请时间,有序地开展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按计划要求统筹安排法规案的办理工作,确保如期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的审议报告、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两个月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对南宁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初审的相关委员会要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提请审议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如期进行。
  对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民族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确保常委会对条例的审议如期进行。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法规案提请机关以及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提前研究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尽量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
加强法规学习宣传工作
  加大新颁布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规宣传工作,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广西人大》杂志 责任编辑:董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