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总工会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11.01.2016  19:16

案一:

广西鸿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2012年5月27日吴某某进广西鸿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服务员,月工资1600元,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15年6月5日起,公司因业务调整,安排吴某某等12人待岗;7月9日,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并安排吴某某等12人到柳东点工作,柳东点位于雒容镇,且公司安排上晚班,已严重影响到吴某某生活;因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问题协商无果,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吴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21天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35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另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6条、4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而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并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合法有效。公司安排吴某某待岗期间,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吴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21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属于违法解除。吴某某等12人到柳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并寻求法律帮助,市总工会指派职工律师,代理其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告诉。本案经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元,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880元,2013年至2015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24.14元。

经统计,市总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为鸿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12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10人,除3名女职工仲裁以因已年满50周岁不予受理外,9名职工和农民工共获得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406.32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2548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172.01元。

案二:

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会保险费案

2011年9月1日江某进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公司一直未帮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拖欠2015年6月份至9月份工资1万多元,江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工资,公司置之不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72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江某等18人到柳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并寻求法律帮助,2015年10月12日市总工会指派职工律师代理江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仲裁提出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工资和解除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告诉。该案在劳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在2015年11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分三次支付江某32000元结清此次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失业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义务。

经统计,市总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为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职工18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17人,为职工和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合同补偿金、失业金、年休假工资共336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