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字当头广西布置201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工作
截至2016年2月18日,广西财政厅已全部完成了自治区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批复工作。财政厅在下达各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严格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人员经费,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公用经费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主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实行项目预留机动费管理的部门,优先从批复的项目预留机动费中安排;其余原则上在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再予以考虑。
二是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增长。加强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执行的管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追加。
三是要扎实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要组织实施上一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自评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财政厅。同时,做好当年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工作。
四是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上报的,最迟应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为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项目经报采购计划备案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
五是要全面推进预算公开。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应当在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及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六是要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从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抄送财政厅备案。
2016年1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本级2016年预算。为确保各部门行政运行和各项事业发展经费支出需要,财政厅积极组织开展2016年部门预算批复工作,截至 2016年2月18日已全部完成了自治区本级120个一级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的批复工作。
信息报送:预算处 编辑:卢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