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全面完成2015年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柳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优化柳州市政策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柳州市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工作要求,2015年由柳州市法制办牵头,市辖六县四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前后历时一年。现清理结果已经过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此次清理,确定了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12件;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58件;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同时要求,凡201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单位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在2016年9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通过此次清理,摸清了柳州市各领域政策、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柳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柳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自治区政令统一,有利于柳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遵守和执行,为日后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