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1号
04.03.2015 10:31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一、本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4.92%;5年期120亿元,票面年利率5.32%。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9日。
三、投资者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1.66%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3.39%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41%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05%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3月3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4.03.201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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