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身保护令门槛降低 法院须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广西高院出台“解答”,遭遇家暴,威胁短信也是证据
广西人身保护令门槛降低
法院接到受害人申请后,须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核心提示
1月12日,广西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行通报。按该《解答》,今后在广西,无端遭遇家暴的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门槛将大为降低。申请人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只要遭遇家暴或可能面临家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必须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身保护”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解答》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可在3个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1.提起离婚诉讼前
●2.离婚诉讼过程中
●3.离婚诉讼终结6个月内
这也意味着,夫妻双方上法院闹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想挽回双方的感情,未判离,可一方却想通过施暴挽回感情,受伤害方或可能面临受伤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