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2年4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中国传统村落的调查,拉开了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大幕。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鄂州考察时强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会后,“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一度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传承的最高遵循。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传统村落众多。2012年12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公布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全国共646个传统村落入列,其中广西39个;2013年9月,住建部、文化部等四部局联合公布915个第二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其中广西30个;2014年11月,住建部、文化部等七部局联合公布994个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其中广西20个;2016年12月,住建部、文化部等七部局联合公布1598个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其中广西72个。至此,广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总量达到161个。
2015年4月,自治区住建厅、文化厅、财政厅联合公布第一批广西传统村落,共208个;2016年10月底,自治区住建厅、文化厅等六厅委联合公布第二批广西传统村落名录,共218个。至此,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总量达到426个。广西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地方基层实际工作中,发现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就广西各地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提出意见。
一、广西各地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全社会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破村”、“烂村”仍是多数老百姓和部分政府官员对传统村落的普遍看法,各地村民为满足住房需求而拆旧建新、随意破坏古村古建筑的现象仍不时存在。究其原因,是由于老百姓和部分领导干部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了解不够、认识不足,基层对党中央的保护传统村落的有关精神没有吃透、没有宣传到位,同时基层干部群众的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种种因素使得直接接触传统村落的基层一线干部群众自觉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还不够强。
2.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机制。 对于保护传统村落、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住建、文化、财政、民族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沟通的工作机制一直没有建立或完善,一旦出现问题,相互扯皮、相互推脱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这种问题,一是由于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尚没有足够重视,没有积极主动出面协调、组织、督促好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合力;二是各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繁重而人手普遍紧缺,大都存在一定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心理,没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来。
3.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资源利用难。 传统村落是一个地方宝贵的文化遗产,如能对其进行合理地保护性开发利用,可促进当地文化旅游的发展繁荣和村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目前,很多传统村落仅能通过争取项目资金进行维缮,但修缮后如何长效养护、怎么转化成特色文化旅游资源还缺乏切实可行的办法。原因在于,一是囿于地方政府发展特色文化旅游的意识和眼光,二是没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面的经营人才,三是缺乏积极高效的传统村落特色文化旅游宣传推介。
4.传统村落长期养护难。 由于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许多地方的村民参与保护项目实施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导致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完毕后,很多地方均缺乏长效养护办法,导致长期养护难。这是由于:一是有些村民认为保护传统村落是政府的事,与村民本人无关,村民得不到什么“好处”;二是国家现行“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政策,使得有些想拆旧屋建新房的村民对于保护传统村落有抵触情绪;三是乡村一级财力不足或经费落实不到位,当地传统村落普遍缺乏后续养护资金。
5.传统村落保护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传统村落的村民在拆旧建新时,存在当地一些职能部门不想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对这些村民的执法处罚力度往往不大,起不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被拆掉的古建筑如果尚未被公布为国家文物,当地文化执法部门也往往不能对这些村民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究其原因,是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所致。由于没有切实有力的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对于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和考评,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信、微博、手机报、手机短信等媒介以及深入传统村落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好党中央关于传统村落保护有关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增强各地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群众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意识。同时,把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政府部门更加重视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2.建立健全各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党委政府必须足够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并积极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住建、文化、财政、民族、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共同研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维修、开发、利用等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以此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3.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地方政府必须拓宽发展视野,引进高素质人才,“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宣传推介,合理开发利用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使之转化为当地特色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知名度美誉度,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农民增收。要秉承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保护优先的原则,借助传统村落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乡愁体验旅游、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可通过争取项目资金、引进社会资金和村民集资入股等方式筹措资金,根据不同的村落制定不同的保护规划,实行“一村一品”模式,做好保护修缮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注重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整体格局、传统建筑要素、民族民间文化及其传承人,特别注重地域特色、风貌协调、修旧如旧,加强修缮工程的监管,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过度开发。加大研究和提取传统村落的文化基因和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当地传统文化活动,培育发展传统农副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循序渐进合理利用传统村落,为特色文化旅游搭好台,助推地方文化旅游繁荣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4.积极引导村民以主人翁姿态参与传统村落养护,并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所有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广泛宣传保护传统村落、发展特色文化旅游给村民带来的好处和实惠,引导村民树立保护传统村落的主人翁意识,使之从“要我保护”转为“我要保护”。通过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村民理事会、村民与政府签订古民居保护协议等方式,让广大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承担保护义务,从而逐步建立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满足农民建房需求,避免古民居遭破坏,可创新传统村落中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采取调整土地易址新建、征用村落周边土地、政府出资建立“移民”新区等措施,维护好传统村落格局和古民居的完整性。同时,各级政府应将传统村落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通过社会捐资、群众集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传统村落后续养护工作有钱可用、落到实处;各级文化部门应将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传统村落申报成为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名村,以争取各级补助资金加以修缮保护。
5.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立法执法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尽快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使传统村落保护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各部门职责明确。要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处罚,抓好反面典型宣传警示教育。同时,积极努力将传统村落中的古民居、古建筑等发掘申报为国家保护文物,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范围,并加强宣传、巡查,使村民不敢贸然破坏,从而促进传统村落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贺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达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