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加强环境立法与执法检查,加大法律法规实施力度 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到位

17.03.2017  17:34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以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为着力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环保、发改、司法等部门形成合力,对环境法律法规逐条逐项落实。

  2015年~2016年底,全区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383件,行政处罚金额2.34亿元,案件数量和罚款数额均创历史新高。

  环境立法是重中之重

  广西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政府立法重点工作。

  全面推进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016年12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已印发,推动8个设区市出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策规定,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责任。

  自治区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立法需求,主动与自治区人大相关委员会对接,争取将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项目列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

  根据已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生态补偿、乡村建设资金整合、乡村保洁员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实施情况,及时清理修改全区相关法规规章。

  近年来,广西陆续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还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多方位合作加强执法

  2016年11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防城港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防城港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利用存放生产废水的2号水塘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不经法定排污口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经查实,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11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这家公司总经理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广西不断深化环境保护与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已基本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配合更加密切,开展了多方位合作。

  201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增强环境保护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能力,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014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意见的通知》,加强环保和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效防范、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在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4部门的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督办等部门联动机制。

  2016年5月27日,自治区环保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加强司法审判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建立和完善司法审判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标志着广西司法审判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模式正式开启,有力地推动广西环境资源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提升。

  2016年6月,自治区高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走在全国前列。

  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改变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的状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指导各市、县(市、区)全面落实“四所合一”改革要求。强化督察,加快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整合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步骤、工作要求,推进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开展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人员编制摸底调查,印发了《关于垂管改革期间严控环境保护系统编制和人员调配使用的通知》,关注各市县对环境保护系统编制人员调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妥善处理,确保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稳定和机构编制不减。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以基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能力建设为重点,通过多方面政策、资金支持和强化培训管理,着力解决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监测和执法设备装备、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强化科技手段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投入4亿多元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建成自治区、市两级共15个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完成对全区1000多家排污单位的1510个进、出排放口实时自动监控;建立覆盖全区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投入近2500万元一次性建成了覆盖自治区本级、14个设区市以及96个县(市、区)的移动执法系统平台,实现了“数据大集中”目标,全面提升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基本实现了环境执法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

  建立环境信访信息化系统,拓展“12369”举报受理渠道,开通了“12369”环境保护微信举报平台,已构建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的工作平台,进一步畅通了环境信访渠道。

  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广西根据国务院“水十条”要求,通过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到“十三五”期末,各设区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截至2016年10月底,各设区市累计已消除黑臭水体6.31公里,完成截污管网21.5公里,整治污水直排口213个。

  加强监管,保障矿渣堆放安全。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结合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及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对矿渣堆放的环境监管,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矿渣和属于危险废物的矿渣分类堆放,保障矿渣堆放过程的环境安全。

  以加大执法力度统筹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主要问题进行细化,分解到全区各有关设区市、区直有关部门,逐一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指向明确、证据充分的问题启动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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