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务用车保险实行定点采购

24.01.2017  00:39

  日前,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桂财采〔2017〕5号),确定了8家保险单位为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供应商。有效期从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在新一期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合同中,延续了“车改”后公务用车的使用特性,本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调整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和数量。为体现“车改”的后续服务需要,本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设置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原来的一年增加为两年。同时,入围的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供应商由原来的10家减少为8家。 

  二是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各财产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参保险种、优惠率制度,费率水平总体保持平稳,产品供给更为丰富,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采购单位将享受更低的车险保费,促使保险机构为采购单位提供更为全面的优质服务。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也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要求。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投保的实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积极支持我区“车改”工作健康推进。 

 

报送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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