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近日,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5章,条文共29条。办法紧密结合广西实际,以聚焦责任、强化成效为主要抓手,规范审计整改的原则、工作机制、督查检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切实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更好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
《办法》确立了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立审立改、真抓实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指出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部署本地区重大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对区域内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整改、督促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分类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对能在现场审计期间整改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超过整改期限没有整改或没有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持续整改,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执行和移送处理的整改事项,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的问责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每年6月和12月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整体受理情况和查办结果。
《办法》规定了审计整改检查督查工作,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管理,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迟缓的,发出审计整改督促通知,必要时函询或者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被审计单位研究解决;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提请问责并要求限期整改。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改不到位存量及原因、“举一反三”效果、整改责任建章立制等情况,促进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点突出问题等重大审计整改事项,要强化督查督办。
《办法》强化了审计整改结果应用和约束机制,强调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考核机制;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办法》进一步严肃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明确被审计单位5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下一步,广西审计厅将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措施机制,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广西审计决策与支撑平台开发《审计整改管理平台系统软件》,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推进审计整改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