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村道禁止打谷晒场摆摊设点
04.01.2017 10:33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王志鹏 通讯员 吴君馨 徐远玲)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别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农村公路有关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首次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围内。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县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权责意识。《办法》还确定了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并规定新建、改建农村公路附属工程要同步实施等。
在农村公路的养护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其中,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以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主体责任。对于村道的管理,结合工作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有效管理。
据悉,目前广西农村公路里程已超过10万公里,其中乡道、村道合计已超过5.3万公里,农村公路呈现里程长、分布广的特点。《办法》解决了路政管理职责不明确,乡道、村道的管理缺位问题,明确了乡道、村道日常巡查工作职责以及乡道、村道的日常巡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农村公路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将禁止下列行为:设置障碍、摆摊设点、打谷晒场、种植作物、焚烧物品等。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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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201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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