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电信网间话费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电信业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维护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信息产业部《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结合我区电信网间话费结算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网间话费结算。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电信运营企业网间话费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网间话费结算,是指各电信运营企业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服务中,在互联中继上所产生的通话费的分成结算。
第五条主动结算方是指主动要求网间话费结算的电信运营企业。
第六条区内各电信网关交换局的时间应每月与北京时间进行效对。
第七条区内各互联电信运营企业间,要互相签订网间话费结算协议,对结算的时间、办法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向区通信管理局报备。
第八条结算双方要严格按照《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对原始计费数据进行分拣、处理,编制话费结算报表,按照网间话费结算协议,按时进行话费结算和划拨结算金额。
第九条结算双方发生结算争议时,双方要按下列程序进行协商解决:
(一)主动结算方对不按时结算方提出书面结算要求,并向区通信管理局报备。
(二)结算企业接到结算要求后,如不能及时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三)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主动结算方主持召开话费结算协调会,双方负责话费结算的区公司高层主管领导及部门经理必须出席会议。
(四)协调会后应形成会议记要,由主持方向区通信管理局报备。
第十条经过协调会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结算的任一方向区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协调。也可直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区通信管理局接到网间结算协调申请书后,根据本规定第二条或第十条规定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开始协调。
协调阶段应当自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十二条区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确定主要分歧,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协调意见。如争议双方接受协调意见,则结束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经过协调,结算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区通信管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邀请电信、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公开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区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向信息产业部备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决定作出后,结算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间话费结算及划拨结算金额。
第十六条在协调话费争议期间,责任方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结算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