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18.05.2018  01:02
 

南发改信用〔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双公示”信息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公示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8〕5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以下简称“公示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公示期限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二)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2.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3.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异议处理机制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对该条存在异议的信息标记处理,对异议申请核查结束后,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来函申请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对于原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公示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来函申请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信用修复机制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等原则,对其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查后,如属于信用已修复情况,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来函申请撤下“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公示信息(提交材料参考附件1、2)。对于在国家级、自治区级信用网站公示的由我市产生的需撤下的行政处罚信息,我委将统一逐级上报申请撤下公示网站的相关公示信息。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附件:1. 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材料清单

            2. 信用承诺书模板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