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追踪:家中现金成堆
办案人员从廖小波家里搜出的现金和购物卡(资料图片)
廖小波
廖小波不抽烟,不贪杯。他敛下的受贿巨款,除买下了8套住宅外,有的存进了银行,有的则堆放在家中。搜查他家时,一扎扎现金、数百万元的各种购物卡,令办案人员惊呼不可思议。
1 穷根究底 侦查员掘出贪腐证据
2012年8月,南国盛夏炎热酷暑中的一天,一条指令从北京专线发至广西——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依法查清自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廖小波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随令附送的简短材料表明,最高检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廖小波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违法嫌疑。
廖小波,男,1958年11月出生于广西全州,汉族,研究生文化,1973年12月参加工作,曾在国家交通部工作,后调广西,曾任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7年厅长病休期间,曾代行主持全厅工作;2008年后,调任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009年以后又调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此外,他还同时担任西南交通大学客座教授,并身兼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之职。廖小波的简历显示,他在广西工作20余年间,凭借自己的执着与努力,成为全区乃至全国交通基础建设系统学优才赡、成绩突出的佼佼者。
一份堪称出类拔萃的人生记录,浓缩的是一个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丰富非凡的人生积淀,也喻示了一场即将在检察官与贪腐者之间正邪较量的尖锐和艰巨。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干警立即展开初查工作。
无需细述反贪干警东奔西跑搜集证据的艰辛,也不用赘述他们怎样殚精竭虑、条分缕析梳理材料所投入的细密心机,廖小波涉嫌收受50万元人民币、持有远超其家庭合法收入的2100余万元可疑存款、同时还拥有8套房产等基本事实,被反贪干警逐一调查清楚,并固定下了相关证据。
2013年6月7日,自治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廖小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干警依法搜查廖小波的住宅,当场起获800余万元的现金和信用卡。2013年9月27日,廖小波被依法逮捕并送往看守所羁押。
2 知机识变 嫌疑人选择弃暗投明
突然来到的一切,令廖小波做梦也没料到,他甚至连“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征兆也没感知到一丝半点。头一天还在发改委的办公室里工作,次日就被带走了。
廖小波1973年下乡插队,回城之后先后在全州县纸板厂、全州县汽车修配厂当工人,这期间,他的勤劳和聪明使得他很快从一帮工友中脱颖而出,并当上了工厂的团支部副书记。当年,正是“文革”后恢复高考不久,许多有志青年纷纷捡起丢了几年的学校课本,刻苦学习,争取考上大学。廖小波加入了这个行列,并在1982年9月考入重庆交通学院的管理工程系交通运输管理工程专业,四年的本科学习后,他被分配到国家交通部政策研究室,成为工程管理司的一名国家干部。
一个桂北山区小县城的工人能来到无数人向往的北京并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廖小波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也因此,他十分珍惜命运对自己的眷顾,继续保持了一以贯之的刻苦努力,工作能力与敬业精神很快得到领导与同事的认可。
1991年,思乡心切的廖小波主动要求回到家乡广西工作,随即,他从北京调回南宁,在自治区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工作。此后的17年时间里,廖小波先后任过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副处长,交通厅外资办公室主任,交通厅外资处处长,最后官至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的工作几乎涵盖了交通厅的全部业务。他的交通理论、书本知识以及在工作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令自己在厅里的高层干部中获得了“专业知识扎实,处理问题干练”的口碑。
一名专家型的领导干部,担任的又是资金富集的交通建设部门的敏感职务,不消说,廖小波手中的权力变得一天天的炙手可热起来,围绕在他身边光怪陆离的诱惑也一点点多了。终于在2006年秋季的一天,他伸手收受了广西YL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第一笔贿款,自此一发不可收拾。至案发前,他已经敛积起了超过3000万元的黑色财富。
廖小波当然知道这笔钱在法律上的分量——受贿赃款的多少将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他在后来的“思想认识”中写到:“由于自己非常害怕,担心说多了,处理太重,所以吞吞吐吐地说了(受贿)300万元至500万元,隐瞒的成分较大,后来经过办案同志的批评教育,帮助我端正态度,我终于痛快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廖小波交代的受贿数额为3299.9万,这个数字与办案人员后来获得的相关证据几乎完全吻合。同时,廖小波还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交通建筑系统其他“潜规则”情况,这些举动最后被司法机关确认为立功性质。
3 案情大白 潜规则演绎权钱互换
南宁市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对廖小波受贿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廖小波的犯罪事实共15项。这里,记者只将其中几项最典型的权钱交易事实予以罗列:
2006年至2013年,廖小波借参加自治区交通厅与马来西亚MTD公司就“阳鹿”(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项目谈判、相关手续审批等机会,为MTD公司谋取利益,收受MTD公司负责人兼广西YL公司副董事长杨某给予的人民币483万元、港币20.55万元、美元31万元。
2008年至2013年,廖小波接受外省某公路勘察设计院广州分院负责人黄某的请托,帮黄某取得“阳鹿”“桂三”(桂林至三江)“岑筋”(岑溪至筋竹)三条高速公路部分标段设计及公路交通机电设施配套的工程,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2007年至2011年,廖小波在代表自治区交通厅与中国交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项目谈判过程中,接受谈判对手的请托,帮助对方顺利获得“隆百”(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承建权,事后,廖小波多次收受中国交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感谢费共计410万元人民币。
2006年至2010年,廖小波借代表自治区交通厅与广东省LT集团公司进行高速公路项目谈判的机会,帮助LT集团公司顺利拿到“桂三”高速部分路段承建权,并在解决桂黔两省交界的三江接口问题、项目上报手续审核等事项上,多次收受LT集团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37万元、港币20万元和1万美元。
2010年至2013年,廖小波接受广西LY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影响为LY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宁某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土地审批手续以及申报自治区重大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协调与帮助,收受LY投资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公司干股。
……
廖小波的上述受贿每单均在100万元以上,如果把其100万元以下的犯罪也加进来,再与他任职的情况一并综合考虑,便不难发现两个特征:一是行贿行为随廖小波的职务升迁而数额、次数不断增加,二是贿赂额度多寡由廖小波为请托方提供帮助的大小决定。概言之,权钱互换的特征极为明显。
4 噩梦醒来 高墙内痛悔人生沉沦
“昧先几者非明哲,识时务者为俊杰”。这名名言,前一句指不能事前洞悉事物后果者算不得明智,后一句意为认清形势作出正确选择者方为好汉。其实,这两句话对廖小波都适用。
置身在高墙电网之内,曾经忙碌的廖小波有时间好好回忆自己的仕途人生:“1991年初到广西工作的第一个春节,有人来拜年给了个3000块钱的红包放在办公桌上,我一个礼拜都不敢去碰。后来我为家乡周边一些县份从交通部争取回一些(改善交通设施)资金,县里又拿出3万元至5万元给我,我诚惶诚恐,不敢要,对方说是招商引资的应得奖励,我才羞答答接受了……2003年我当上副厅长后,妻子在日本工作,母亲来帮带孩子,我没有后顾之忧后努力工作,成绩非常明显,多次得到自治区领导表扬,就在我工作干得风生水起的时候却突然被调离交通厅,我觉得仕途受阻,心理不平,后来,我帮某公司办了资质升级的事情,他们给我50万元,我就心安理得收下了。2013年1月至5月,我就接收过161人给的142万元礼金……”
担负本案起诉审查的南宁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刘军辉对记者说:“从第一次收受3000元礼金的忐忑,变成后来百万贿款入袋的坦然,廖小波在犯罪泥坑中越陷越深,已经把办事收钱看做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以致对那些他帮助过的、对方没有及时酬谢或是酬谢分量不对等的,他都会旁敲侧击提示提醒。我们在起诉书中认定廖小波收受三个工程承包商三笔共40万元贿款为其主动开口索要。如此不加抑制的贪欲早就决定了廖小波的人生必定以悲剧落幕……”
廖小波不抽烟,不贪杯。他敛下的受贿巨款,除买下了8套住宅外,有的存进了银行,有的则堆放在家中。搜查他家时,从杂物室以及墙角柜等处轻易翻出用纸盒信封袋装着的一扎扎总计数百万元的现金、数百万元的各种购物卡,令办案人员惊呼不可思议。
2014年12月30日,由南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巨额受贿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廖小波从2006年到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元。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廖小波当庭认罪,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他满面羞赧,多次忏悔。
(文中行贿单位均用字母代替)
据《检察日报》
案件回顾
2014年12月24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受贿一案(本报2014年12月25日曾做过报道)。公诉机关指控廖小波利用职务便利,从2006年到2013年,共收受贿年赂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小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分别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亲自或通过妻子文某(另案处理)收受他人送来的巨额款物,其中在广西某高速公路项目中,其受贿金额就高达千万元。据了解,事情败露后,办案人员在其住处搜出800多万元人民币、若干外币以及名贵手表,并搜查到他有2000多万元存款,8本房产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小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廖小波对受贿罪和受贿数额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并没有主动索贿,他称自己“知罪,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