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1月30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了河道采砂的“五项基本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招标拍卖制度、河砂有偿开采制度、规范采砂行为制度。《条例》在对河道采砂监管做出系统规定的同时,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是强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为实现河砂科学合理开采,保护河道堤防及行洪安全,条例规定了对河道采砂的规划要求,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具体规程,确定了禁采区和禁采期的条件,并要求采砂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实现规划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二是细化河道采砂许可。《条例》设定了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规范并提高了河道采砂的准入门槛,要求要在河道采砂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标段的招拍挂方案,组织河道采砂招标拍卖,而后根据招拍挂情况实施采砂许可。
三是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条例》对采砂行为、采砂机具滞留和停放、堆砂场设置、监控设备的安装、采砂现场监管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了河道采砂全过程无缝闭合监管。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实现河砂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条例》设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从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河道采砂权招拍挂、采砂许可到河砂开采的日常监管乃至河砂运输和河砂销售环节,均设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并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权,实现了河道采砂全过程的无缝闭合管理机制。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实施。《条例》对禁止性规定,设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且基本覆盖了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还提高了处罚幅度,增加了扣押违法采砂机具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了对扣押机具的处置程序,以确保《条例》得以有效贯彻实施。
《条例》立法从2014年11月开始,经历了两年的立法进程,进行了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2015年11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并送自治区人大审议。
自治区人大于2016年征求了17个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赴区内处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学习,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立法论证。《条例》于2016年11月30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规范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促进我区砂石资源科学规划有序开采,缓解我区砂石资源供应与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推进江河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