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4.10.2015 21:3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在 广西政府法制网 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3年10月25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530012) 联系人及电话:廖少京0771-2814258,传真:2825410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自治区法制办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灵渠的保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 灵渠保护范围包括灵渠水利工程遗存及其各类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灵渠重要保护点包括:大小天平、铧嘴、南北二渠及堤岸、陡门、秦城遗址、古墓、石刻、古树名木;具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 保护原则] 灵渠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管理体制] 灵渠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协调解决灵渠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管理。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灵渠保护工作。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其它方式参与灵渠的保护。 第五条[保护规划]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编制灵渠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六条[保护总体要求] 在灵渠本体(包括大小天平坝、铧嘴、南北二渠及堤岸、陡门等)不得进行与灵渠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灵渠保护维修施工方案应当依法报批,经专家论证后方能维修。 第七条[建设活动要求] 灵渠的合理利用必须符合灵渠保护规划,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 在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修路、兴建码头、水利、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市政工程等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灵渠本体及周围的林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破坏和污染。 第八条[禁止行为] 在灵渠本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小天平坝、铧嘴上擅自新建码头; (二)在大小天平坝顶通行车辆; (三)在铧嘴上从事与灵渠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四)在南北二渠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桥梁、新开引水口、取水泵站或者从事与渠、堤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活动; (五)撬取陡门构建,以及在陡门周边从事取土等破坏陡门周边自然风貌的活动; (六)在秦城遗址从事修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取土、挖沙、开道、深耕、养殖等活动; (七)在三将军墓和石马坪汉墓群范围修建与古墓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石马坪汉墓群封土堆上取土、种植、埋葬新坟; (八)损毁、涂绘、刻画灵渠范围内所有石刻。以及在飞来石上新刻、补刻今人古人作品。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 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树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养护管理措施,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源头沿岸生态保护] 灵渠源头和沿岸及其相关支流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种草种树以及预防火灾、防止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搞好水土保持,美化、绿化灵渠两岸,改善灵渠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在灵渠源头和沿岸及其相关支流禁止下列行为: (一)滥砍滥伐、烧木炭、烧砖瓦、违反规定用火; (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葬坟、山体开采; (三)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在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反规定移植树木; (五)种植破坏水土保持的树种。 第十二条[水体保护] 工矿企业、乡镇、村庄、农(林)场的生产、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河流。禁止向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河流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生产投入品废弃物、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在灵渠南北渠道、分水塘、湘江故道等水体,禁止炸鱼、电鱼、毒鱼、网箱养鱼、养殖家畜家禽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用水保障] 灵渠源头及其相关支流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前提下,兼顾生态环境用水。经审批修建的临岸渠道、管道、暗涵等分水取水设施,以及在上游河流修建水库、电站,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旅游活动限制] 兴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评估灵渠资源状况,合理确定灵渠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灵渠本体保护、文化内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灵渠景区内的船只、竹筏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应当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 灵渠景区内的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灵渠南北渠道、分水塘、湘江故道等水体炸鱼、电鱼、毒鱼、网箱养鱼、养殖家畜家禽以及从事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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