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5.07.2017  19:07

桂财农〔2017〕1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糖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监狱局: 

  为巩固和提升我区蔗糖产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子项目专项用于支持涉糖涉蔗产业发展(以下称“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为规范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业二次创业总体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8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提升我区蔗糖产业,规范自治区糖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业二次创业总体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8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该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用于推进全区糖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该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该项资金执行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该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信誉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涉糖涉蔗企业。 

   第六条   该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糖企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 

  (二)循环经济、综合利用及甘蔗多样性产业。 

  (三)糖业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糖业信息数据平台构建。 

  (四)糖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建设。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第七条   该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糖业办)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此外,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如广西糖业标准化建设标准编写相关经费等),不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由自治区糖业办商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在编制每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自治区糖业办在综合考虑我区糖业产业发展情况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基础上,申报该项资金预算;在每一预算年度,自治区糖业办应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以便该项补助资金能够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时间要求及时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该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对单一项目最高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单个项目的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请采用一种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扶持通过银行贷款开展建设的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申请年度(即一年内)建设项目贷款总额的6%,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金额的5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直接补助。直接补助方式主要扶持当年新建、扩建或上一年度开工建设未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延续项目。自治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计划投资额核定合理的投资金额给予一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金额的5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以奖代补。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扶持建设主体通过自筹资金投入、已经完工并正常生产经营的项目。自治区根据核定的项目建设投入、建设规模、生产经营成效等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投资金额的50%、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申请该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信誉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涉糖涉蔗企业。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节能、土地、规划等项目相关审查手续完备。 

  (三)申报新建或扩建项目必须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要求当年开工建设。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限定1个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条件: 

  (一)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 

  (二)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科研创新及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广西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较高的核心涉糖企业。 

   第十二条   不予支持条件: 

  (一)申报项目申报前三年内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对象申报前一年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经营管理、企业诚信、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对象当年因违反自治区蔗区管理规定、跨蔗区收购甘蔗并受到自治区通报的不得申报,并对其所在集团的其他申报项目评审时予以酌情扣分。 

  (四)申报对象申报前一年内未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兑付蔗款的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该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当年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糖业办申报项目,由自治区糖业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直接进行审核与评审;其他企业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县市逐级审核、自治区组织评审。 

  符合该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级糖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市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选、筛选、审定后,择优确定拟推荐项目联文向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上报。 

  (二)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和自治区年度该项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拟补助项目,拟补助项目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7日。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厅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自治区糖业办和财政厅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以下情形,核拨资金,自治区直属单位参照办理。 

  (一)贷款贴息。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糖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15个工作日内,对与补助项目直接相关的贷款文件、贴息期内应付利息单或实际支付利息单、贷款金融机构证明、项目验收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贷款用途是否符合项目支出范围、贴息期内利息是否支付完毕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与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额一次性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二)直接补助。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糖业主管部门。糖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具体流程是: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糖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糖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与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项目前期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预拨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30%的资金,预拨资金和进度拨付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的糖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一个月内牵头组织验收完毕,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剩余款项的资金拨付流程与上款规定相同。 

  (三)以奖代补。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糖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糖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必要的核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与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一个月内完成必要的审核并拨付资金。 

  (四)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属于申报补助新建、扩建或跨年度续建设项目获得的直接补助资金,应当按申报的项目内容和范围支出,专项用于与所实施项目直接相关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信息化、智能化、新工艺、新技术、科研及成果产业化等相关设施、设备和软件的购买引进及开发设计支出。 

  (二)属于申报补助已建成项目获得的以奖代补资金,可用于弥补该申报项目已经发生的相关的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信息化、智能化、新工艺、新技术、科研及成果产业化等相关设施、设备和软件的购买引进及开发设计支出。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支出的,需在项目申报评审时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计划进行说明,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要符合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和内容。 

  (三)该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偿还债务、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建设、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技术或营销人员的咨询费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半年内没有落实自筹资金并组织开工的,或虽按时开工但未能在项目规定实施期限内具备条件提出资金申请的,或项目通过评审后项目实施企业因跨蔗区收购甘蔗受到自治区通报的,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对该项目的补助并及时向财政厅报告。项目补助取消后收回的资金,由自治区糖业办会同财政厅从项目备选库中当年已通过评审但未安排且排列最前的项目予以支持或纳入下一年度统一安排。 

  (五)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如因补助对象或实施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而产生结余的,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报告财政厅收回。 

  (六)市、县(市、区)糖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对通过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套取项目补助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或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追回或责令退回已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自财政补贴资金下达之日至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关系,于每年1月5日前向有关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自治区糖业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区蔗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年度该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该项资金使用目标,对各市、县(市、区)使用该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糖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该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负责拨付资金,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该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该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该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糖业办应在确定扶持项目前应将拟扶持项目单位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该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糖业办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在明确补助项目后,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应于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糖业办报送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报告。同时,自治区糖业办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糖业办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分配、管理、使用该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在该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 条  各级糖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自治区糖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