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宣判八起性侵儿童案 和“叔叔”玩要小心色狼

19.12.2014  12:36

    (资料图片)

  12月18日,广西六地法院集中宣判8起性侵儿童犯罪案件,分别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9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从审判情况来看,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幼女和在校学生,犯罪手段包括哄骗和暴力威胁。

  儿童防范意识低易被哄骗

  昨日集中宣判的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青少年的,一般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被告人为中老年人的,一般采取小恩小惠的手段哄骗未成年女童实施奸淫或猥亵,其中又以哄骗的方式最为常见。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奸和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韦巨贤今年51岁,于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间,多次在其住处对3名7至9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和奸淫,每次给予各被害人5—20元不等的金钱。法院以被告人韦巨贤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外几起案件中,被告人同样采用了哄骗的方式。例如,贺州市的韦永超以被害人家里的鸡跑到他家中为由,将受害人骗到附近草地;桂林市荔浦县的莫朝文看到本屯女童一人在田边玩耍,便谎称高粱地那边比较凉快且还有很多草药,将女童骗至高粱地。上述2起案件的被告已分别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2014年1月至今,广西法院共审结强奸、猥亵儿童犯罪案件307件309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36件40人。这些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较高,犯罪嫌疑人多利用邻里、朋友、同学等熟人关系作案。此外,犯罪嫌疑人还会通过一些新事物、新方法实施犯罪,如借助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见网友”的方式把对方约出来实施性侵犯罪。

  多举措防范性侵儿童案件

  为遏制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儿童权益,广西高级法院表示,广西各级法院将对此类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坚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最低限度容忍、最大限度保护原则,严惩性侵儿童、校园性侵行为,从司法层面尽最大努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广西高级法院也建议相关部门切实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管责任,注重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犯知识的普及,提高保护防范意识。社区可制作未成年人防范性侵的手册、宣传资料,定期发放给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对于留守儿童,则要特别给予关注,可在学校、社区安排女童结伴上学,推行邻里间互助看护等措施。

  同时针对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案件,受害人多、持续时间长,性质、影响都极为恶劣的情况,教育部门应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行为规范,如不允许教师把学生单独带离教学场所、异性教师不得触碰学生身体、在非教学时间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等。此外,还应加快发展适合农村的文化娱乐方式,在农村引领健康的生活方式,关注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使农村的闲置人口、老年人等有健康、愉快的文化活动。

  (记者    陈蕾  通讯员    王彩念)

  相关案例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韦巨贤(现年51岁,农民)采用金钱引诱的方法,在其住处先后多次对被害人韦某甲(女,时年8岁)、吴某某(女,时年9岁)、韦某乙(女,时年7岁)实施猥亵和奸淫,每次给予各被害人5—20元不等的金钱。法院以被告人韦巨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邓彬伟(18岁,无业)、冯强(19岁,无业)伙同罗家霖(另案处理)、吴明龙(在逃)、“日本”(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在浦北县第五中学门前的二级公路路段,看见陶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曾某某(女,时年13岁)以及谭某某、张某某路过,便驾驶摩托车追逐拦截。邓彬伟等人对陶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赶走,后持刀劫持曾某某、谭某某、张某某三人到浦北县罗家霖家中。之后谭某某、张某某被“日本”带走,而被告人邓彬伟、冯强以及吴明龙不顾被害人曾某某的反抗,强行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法院以被告人冯强、邓彬伟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九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韦永超(62岁,农民)多次将被害人潘某某(女,时年12岁)骗至家中,在明知潘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其奸淫。2014年5月份的一天,韦永超趁潘某某与被害人韦某(女,时年10岁)到其家玩耍之机,便叫两人到卧室,分别将两人奸淫。2014年7月份的一天,韦永超以被害人韦某家的鸡跑到他家中为由将韦某骗到其家附近一草地上,再次将韦某奸淫。法院以被告人韦永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莫朝文(51岁,农民)在其村旁放水进马蹄田时,看到本屯的女童莫某某(时年7岁)一个人在田边扯草药,即谎称高粱地那边比较凉快且还有很多草药,将莫某某骗至高粱地里进行奸淫。法院以被告人莫朝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21日,  被告人韦州(现年25岁,农民)在田东县某酒店8602房内,  明知被害人黄某某(女,时年12岁)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以被告人韦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周时新(46岁,居民)是贺州市八步区某幼儿园的工作人员。2014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趁看管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午休之机,在该幼儿园4楼大班学生休息室,猥亵大班的倪某某(时年5岁)。法院以被告人周时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谢本良(28岁,个体工商户)在横县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内,趁被害人卢某某(时年4岁)到理发店玩耍且无人注意之机,对卢某某实施猥亵。此外,2014年7月份,被告人谢本良曾两次在该理发店内猥亵卢某某。案发后,谢本良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176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以被告人谢本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14日上午,韦某夫妇带着8岁的女儿韦某某到荔浦县被告人周维君(54岁,农民)家收废旧。被告人周维君趁韦某夫妇在门前院坪忙着整理废旧之时,将韦某某哄进其房间内进行猥亵。9月16日,被告人周维君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以被告人周维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