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责令通信业企业及时整改“霸王条款”
08.11.2014 21:04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吴家跃
■编者按
10月30日,自治区工商局针对通信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较突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集中的情况,特别召集中国电信广西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的企业代表召开行政约谈会,对目前我区通信业普遍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共性问题集中进行点评;告诫通信企业及时纠正规范“霸王条款”,否则工商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本文把通信业常见的9条“霸王条款”逐一“打回原形”,公之于众。
未享受服务也付费
“霸王条款”:甲方(消费者)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通信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经营者)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专家点评
该条款规定消费者自行承担因终端设备原因不能享受服务的所有后果,以及不管消费者是否享受服务都应该全额支付全部费用,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消费者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消费者应承担可能不能享受所选服务的相应后果而不是所有后果。只有在消费者享受了服务且因服务产生了费用时,才应就所产生的费用向乙方进行支付。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08.11.2014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