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一男子专偷自行车被判刑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2月27日电 (欧子瑛 杨华卿)广西平南男子刘某屡次偷车,再出手被抓获。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月27日15时许,刘某伙同他人,...
中新广西网2月27日电 (欧子瑛 杨华卿)广西平南男子刘某屡次偷车,再出手被抓获。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月27日15时许,刘某伙同他人,窜至平南县消防大队门口,盗窃了陆某停放在该处的雷克斯牌标致3080自行车一辆(价值1045元)。
2014年2月22日16时许,刘某伙同他人窜至平南县平南镇步行街某汉堡店门前,盗窃了刘某安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牌公爵500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88元)、潘某停放在该处的喜德盛牌逐日200自行车一辆(价值1128元)。
2014年2月22日19时许,刘某伙同他人窜至平南县平南镇商都小区某网吧楼下宏发电玩城门前的停车坪,盗窃了蔡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捷安达自行车一辆(价值550元)。
另查明,2014年2月23日13时许,刘某拉着蔡某被盗的红色捷安达自行车出现在平南县人民医院大门对面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到作案工具铁钳一把。公安机关已于破案后将扣押的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蔡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雷克斯牌标致3080自行车、美利达牌公爵500自行车、喜胜牌逐日200自行车各一辆,分别返还被害人陆某、刘某安、潘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