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用地“三优先”
31.07.2015 11:39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意见》明确,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级政府赋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优先统筹安排生态产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 年)》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新建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分级保障原则予以安排。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享受低丘缓坡、工业用地上山、未利用地开发等土地利用政策。利用园区内原划拨工业用地发展重点生态产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意见》指出,到 2017年,50%以上国家级园区、30%以上自治区级园区实施生态化改造,南宁、梧州、贺州等规划新建的生态产业园初具规模。到2020 年,全部国家级园区和30%的自治区级园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其他自治区级园区全部启动生态化改造,构建起一批主导产业链型的生态产业园区,南宁、梧州、贺州生态产业园建成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初步建立起生态型产业体系,绿色产业集群优势进一步显现,资源产出率大幅提高。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31.07.201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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