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广西房产交易缴税优惠范围扩大

08.03.2016  15:58

3月4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地税局下发公告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也可享受各相关税种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广西居民进行房产交易,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进一步扩大。

两年前,南宁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约120平方米的住房。今年2月2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可免征5%的营业税。然而,他查阅文件却发现,根据此前广西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法依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包括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一旦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便不再享受如营业税、个税等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张先生算了一笔账,他原来购房大约花费78万元,现在想以120万元的价格售出,若要交营业税则交易成本会增加约2.1万元,“不划算”。

不过,与张先生有类似情况的纳税人现在可打消这个顾虑。按照新规,这笔费用将减免。此次,自治区地税局下发《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纳税人转让房产应纳税款实行了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了。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若纳税人出售的房屋已买满2年,且能证明该房产的购房年限,也可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次调整,是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另外,此次《公告》还再次明确了个人租赁住房、商铺和其他房产的征税标准。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同样实行核定征收。以3万元为“标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核定征收率为5%;超过3万元,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增加了1.5%的营业税,0.10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0.045%的教育费附加以及0.03%的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不变为4%,个人所得税提高到1.2%。

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情况与此类似:实行核定征收的,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3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

自治区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告》,广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个人租赁住房、商铺和其他房产的财产性收入征税“起点”标准再次进行明确,相当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了营业税及随征的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