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禁止全垦整地(图)

17.01.2017  01:42

16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 广西新闻网 记者 冼妍杏 摄

图为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 广西新闻网 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 南宁1月16日讯(全媒体报道组)16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记者会邀请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的负责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民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我区地处热带亚热带,降雨量大,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专门就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立法?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答: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巩固、提炼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立法,是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之后,引领、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制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3年启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以来,在“清洁乡村”和“生态乡村”阶段,分别开展了清洁水源和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清洁水源、饮水净化专项活动中有关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是确保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有效推进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区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但是,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受到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等方面的影响,一些江河湖泊污染比较严重、水质较差,个别江河湖泊污染呈现加剧趋势;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水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机制不健全。此外,一些水源保护措施还不到位,缺乏刚性约束。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由于国家尚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比较宏观,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