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涨工资”渠道更通畅

01.06.2015  12:20

    新华网南宁6月1日电(记者张莺)《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7日经自治区人大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劳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将有更具体的指导依据。

    28日,广西人大正式对外发布这一《条例》。《条例》对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除了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均需参照本《条例》执行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劳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大中型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微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一半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

    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将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等处罚。逾期不改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奖励扶持政策,不得参加政府和部门的评优评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指出,当前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仍存在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

    针对此问题,《条例》设定了完善的协商程序,对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具体指导。为了保障协商代表不因履行协商职责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条例》对职工协商代表权益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解决协商代表“不敢谈”的问题。

    截至2014年12月,广西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157908家,覆盖职工340多万人,建制率达87.8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莫达流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填补了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上的空白,开辟了职工向企业有序表达合理工资诉求的渠道。(完)